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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本市修正「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安置會議處理項目及核定原則」及「新北市身心障礙學生身分研判補充說明及注意事項」各1份

 
依據115年1月12日本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第七屆第4次委員會議決議。
旨揭修正重點係配合《特殊教育法》及《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相關規定,將原「身心障礙資格」用語修正為「身心障礙學生身分」、調整各障礙類別順序,並修正可研判「疑似身心障礙」之障礙別、刪除自閉症加註之相關文字,鑑定安置及相關服務適用原則等內容,以符合法規用語及實務運作。
本案自115年01梯次起適用,請各校於辦理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安置作業時,確實依本次修正後規定辦理。旨揭相關修正文件已公告於本市特教資訊網/鑑定安置項下,請自行下載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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